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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印制有本單位名稱或本單位自行設計的發票 |
時間:2007-9-21 來源: 作者:admin 閱讀次 【字號: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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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名稱: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印制有本單位名稱或本單位自行設計的發票 行政許可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7條 行政許可收費依据: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一、申請 (一)條件 1、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2、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 3、發票使用量較大; 4、遵守稅收法律、法規、依法納稅,無稅收違法行為記錄; 5、有發票專用倉庫,有專人負責管理,并配備防火、防潮、防盜等安全保衛措施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二)申請期限:無 (三)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自印發票申請表(原件2份) 3、稅務登記証副本(复印件1份) 4、納稅人申請印制發票的票樣、使用范圍及年度印制計划(原件1份) 5、企業內部發票領、用、存管理制度(原件1份) 6、經辦人的身份証件(复印件1份) 7、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情況) 8、被委托人身份証明(复印件1份) 注:相關資料應統一使用A4紙張,复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并在申請時攜帶原件,以便核對。 (四)申請方式 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請材料到縣(市)以上地方稅務机關(辦稅服務廳或指定的其他內設机构)辦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縣(市)以上地方稅務机關(辦稅服務廳或指定的其他內設机构)受理。 工作時限:5 個工作日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請:接受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核對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請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內容一致”并簽字确認。 (二)受理 1、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制作《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稅務机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當場可以辦結的,在接到《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后,可不制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將申請材料轉審查環節。 當場不能辦結的,應當在五日內受理許可申請,制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三、審查 審查机构:縣(市)以上地方稅務机關。 工作時限:8 個工作日 審查程序及內容: 1、審核申請人印制企業專用發票的資格、理由及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規定。 2、審核申請人提交的企業專用發票式樣、內容是否能滿足稅務机關稅源監控的需要。 3、審核申請人提交的企業專用發票式樣是否符合納稅人生產經營的需要。 四、決定 決定机构:縣(市)以上地方稅務机關。 工作時限:5 個工作日 決定程序: (一)符合法定條件、標准的,制作《准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不符合法定條件、標准的,制作《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复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決定机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縣(市)以上地方稅務机關負責人批訰垮擖`映スヵwp 譜鰲端拔襉姓恣@裳悠誥齠 嬤i欏匪痛鍔昵肴恕 五、送達 送達机构:縣(市)以上地方稅務机關(辦稅服務廳或指定的其他內設机构)。 工作時限:2個工作日 送達程序: 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后,相關地稅机關將決定文書和《企業專用發票印制申請表》在辦理許可法定期限內送達申請人,并核發統一式樣的《青島市地方稅務局發票領購簿》,在《青島市地方稅務局發票領購簿》上加蓋縣(市)以上地稅机關公章。 六、公告 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在辦稅服務場所公開《准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有條件的應同時在地稅网站上公開),供公眾查閱。 七、印制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征管處)對納稅人的《准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及相關申請材料進行复核后,按規定編制發票分類代碼,并通知稅務印刷所印制。 八、變更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自印發票名稱、式樣,增加發票种類的,應當向稅務机關提出申請,填制《變更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并提交以下變更申請材料。 1、變更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自印發票申請表(原件2份) 3、稅務登記証副本(复印件3份,涉及發票名稱變更) 4、企業專用發票式樣(原件3份,涉及發票式樣、种類變更) 5、經辦人的身份証件(复印件1份) 6、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适用于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行政許可) 7、被委托人的身份証件(复印件1份) 注:相關資料應統一使用A4紙張,复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并在申請時攜帶原件,以便核對。 對于被許可人提交的變更申請,地稅机關應在二十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變更的決定,制作《准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被許可人,并將《准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進行公開。 九、注銷 注銷机构:所在地縣(市)以上地方稅務机關。 工作時限:20個工作日 注銷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注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一)被許可人依法終止的; (二)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証件依法被吊銷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注銷程序: 對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稅机關應當依職權注銷稅務行政許可,制作《注銷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被許可人,并收回原核發的許可証件,同時取消此項許可的有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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