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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9-24 來源: 作者:admin 閱讀次 【字號: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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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名稱: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 行政許可依据: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6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23條 行政許可收費依据: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一、申請 (一) 條件 已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并需要領購地稅發票的納稅人。 (二)申請期限:無 (三)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原件1份) 2、發票領購申請表(原件2份,經法人代表簽字或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并加蓋公章) 3、稅務登記証副本(复印件1份) 4、發票專用章、財務章印模(原件1份,備案) 5、申請使用全國統一發票的資質証明(复印件1份,僅限于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6、經辦人的身份証件(复印件1份) 7、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情況) 8、被委托人的身份証件(复印件1份) 注:相關資料應統一使用A4紙張,并加蓋企業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請妡颻HR譖_痍愫碩浴 (四)申請方式 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請材料到主管地方稅務机關(辦稅服務廳或指定的其他內設机构)辦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主管地方稅務机關(辦稅服務廳或指定的其他內設机构) 工作時限:5個工作日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請:主管地方稅務机關(辦稅服務廳或指定的其他內設机构)接受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核對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請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內容一致”并簽字确認。 (二)受理 1、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制作《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稅務机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當場可以辦結的,在接到《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后,可不制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將申請材料轉審查環節。 當場不能辦結的,應當在五日內受理許可申請,制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三、審查 審查机构:主管地方稅務机關 工作時限: 8個工作日 審查內容及程序: (1)核查稅務登記注冊經營地址与實際經營地址是否一致; (2)核查經營規模及項目; (3)核查稅務登記其他基礎信息; (4)核查相關資料。 需實地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机關工作人員實施。 四、決定 決定机构:主管地方稅務机關 工作時限:5 個工作日 決定程序: (一)符合法定條件、標准的,主管地方稅務机關制作《准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不符合法定條件、標准的,主管地方稅務机關制作《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复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主管地方稅務机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內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机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并制作《稅務行政許可延期決定告知書》送達申請人。 五、送達 送達机构:主管地方稅務机關(辦稅服務廳或指定的其他內設机构) 工作時限:2個工作日 送達程序: 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主管地方稅務机關(辦稅服務廳或指定的其他內設机构)應在辦理許可法定期限內將《准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并核發統一式樣的《青島市地方稅務局發票領購簿》,加蓋主管地方稅務机關公章。 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主管地方稅務机關(辦稅服務廳或指定的其他內設机构)應將《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在辦理許可法定期限內送達申請人。 六、公告 主管地方稅務机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在辦稅服務場所公開《准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有條件的地方應同時在地稅网站上公開)供公眾查閱。 七、變更 被許可人改變發票使用數量、增加發票种類的,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机關(辦稅服務廳或指定的其他內設机构)提出變更申請,填制《變更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和《發票領購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變更申請材料。 1、變更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原件1份) 2、發票領購申請表(原件4份,經法人代表簽字或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并加蓋公章) 3、青島市地方稅務局發票領購簿(复印件1份) 4、經辦人的身份証件(复印件1份) 5、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适用于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行政許可) 6、被委托人身份証明(复印件1份) 注:复印件應統一使用A4紙張,并加蓋企業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請時請攜帶原件,以便核對。 對于被許可人提交的變更申請,主管地方稅務机關按照本程序規定在二十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變更的決定,制作《准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將決定文書和《發票領購申請表》送達被許可人,并將《准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進行公開。 八、注銷 注銷机构:主管地方稅務机關 工作時限:20個工作日 注銷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注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一)被許可人依法終止的; (二)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証件依法被吊銷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注銷程序: 對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稅務机關應當依職權注銷稅務行政許可,制作《注銷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被許可人, 并由其收回原核發的《青島市地方稅務局發票領購簿》,同時取消此項許可的有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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