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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審批──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

時間:2007-9-14 來源: 作者:admin 閱讀次 【字號: 小字

  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審批——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

  行政許可依据: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8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9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27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28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29條
  行政許可收費依据: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一、申請
    (一) 條件
    外省(市)從事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到我市或我市境內跨區(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四區之間除外)從事臨時經營活動,已辦理過報驗登記,需要申請領購地稅普通發票的。
  (二)申請期限:無
  (三)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原件1份)
    2、發票領購簿(复印件1份)
    3、發票領購申請表(原件1份)
    4、原稅務机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証副本(复印件1份)
    5、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証明(原件1份)
    6、經辦人的身份証件(复印件1份)
    7、營業執照(复印件1份)
    8、銀行開戶帳號(复印件1份)
    9、申請人的身份証件(复印件1份,申請人是公民時)
    10、租賃場所的正式發票及租賃協議(复印件1份)
    11、自有經營場所的房產証或土地証(复印件1份)
    12、報驗稅務机關登記証明(原件1份)
    13、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情況)
    14、被委托人身份証明(复印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情況)
    注:相關資料應統一使用A4紙張,复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并在申請時攜帶原件,以便核對。
  (四)申請方式
    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請材料到臨時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机關(辦稅服務廳或指定的其他內設机构)辦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臨時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机關(辦稅服務廳或指定的其他內設机构)
  工作時限:5個工作日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請:接受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核對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請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內容一致”并簽字确認。
  (二)受理
  1、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制作《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稅務机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在五日內受理許可申請,制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三、審查
  審查机构:臨時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机關
  工作時限:8個工作日
  審查程序及內容:
    1、核查稅務登記注冊經營地址与實際經營地址是否一致。
  2、納稅人如采取租賃形式注冊經營場所的,必須提交租賃協議和租賃場所的正式發票原件進行查驗,核查出租租賃經營場所的出租人与申請人提供的租金發票的開具人是否一致。
  3、核查經營規模及項目。
  4、核查稅務登記其他基礎信息。
  審查方式以書面為主,特殊情況可進行實地審核,實地核查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机關工作人員實施。
  四、決定
  決定机构:臨時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机關
  工作時限:5 個工作日
  決定程序:
  (一)符合法定條件、標准的,臨時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机關制作《准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不符合法定條件、標准的,臨時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机關制作《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复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臨時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机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臨時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机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并制作《稅務行政許可延期決定告知書》送達申請人。
  五、送達
  送達机构:臨時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机關(辦稅服務廳或指定的其他內設机构)
  工作時限:2個工作日
   送達程序:
   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臨時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机關(辦稅服務廳或指定的其他內設机构)應在辦理許可法定期限內將《准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并核發統一式樣的《青島市地方稅務局發票領購簿》。
    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 臨時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机關(辦稅服務廳或指定的其他內設机构)應在辦理許可法定期限內將《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對需要提交發票保証金的,臨時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机關(辦稅服務廳)為申請人開具發票保証金收据。 對需要提供擔保人的,臨時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机關与申請人、擔保人三方簽署《擔保書》。
  六、公告
  臨時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机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在辦稅服務場所公開《准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有條件的應同時在地稅网站上公開),供公眾查閱。
  七、變更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內容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臨時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机關(辦稅服務廳或指定的其他內設机构)提出申請,填制《變更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并提交証明變更事項的相關材料。
    1、變更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原件1份)
    2、發票領購簿(原件1份)
    3、發票領購申請表(原件1份)
    4、經辦人的身份証件(复印件1份)
    5、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适用于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行政許可)
    6、被委托人身份証明(复印件1份,适用于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行政許可)
    注:相關資料無固定格式的應統一使用A4紙張,复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并在申請時攜帶原件,以便核對。
  對于被許可人提交的變更申請,臨時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机關應按照本程序規定在二十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變更的決定,制作《准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被許可人,并將《准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進行公開。
   准予變更的,應當收回原來核發的《青島市地方稅務局發票領購簿》,并按規定核發新的《青島市地方稅務局發票領購簿》。
  八、注銷
  注銷机构:臨時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机關
  工作時限:20個工作日
  注銷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注銷已生效的行政許可:
    (一)許可超過180天的;
    (二)被許可人依法終止的;
  (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証件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注銷程序:
    對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臨時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机關應當依職權注銷稅務行政許可,制作《注銷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被許可人,并收回《青島市地方稅務局發票領購簿》。同時,取消此項許可的有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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