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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4-19 來源: 作者: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閱讀次 【字號: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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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工資政策問答 勞動工資政策問答1 、什么是工資?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据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勞動工資政策問答2 工資應如何支付? 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嘎^省9テ視Φ幣苑 醣抑K叮p坏靡允滴錛壩屑壑キ硤媧讔犑篸K丁9テ時匭朐謨萌說в揮肜投s 級 娜掌謚K丁H纈黿詡偃棧蛐菹お眨渭籟g崆霸謐 R墓テ魅罩K丁9テ手遼倜吭輪K兌淮危盲艦S堋お鍘 憊テ手頻目砂粗堋お鍘 敝K豆テ省 勞動工資政策問答3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內工資應該如何支付?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以本人休病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能低于工資最低工資標准的80%。 勞動工資政策問答4 什么是標准工時工作制度? 標准工時工作制度是指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作制度。 勞動工資政策問答5 什么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 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种工作制度,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勞動工資政策問答6 符合哪些條件的職工可以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2)地質、石油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3)其他适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職工。 勞動工資政策問答7 什么是不定時工作制度? 不定時工作制度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准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机動作業的職工所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勞動工資政策問答8 符合那些條件的職工可以執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准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机動作業的職工所用的一种工時制度。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机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机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适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職工。 勞動工資政策問答9、 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應如何支付? (1)執行標准工時制度的勞動者加班加點,用人單位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1 安排勞動者延長勞動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工資150%的工資報酬;2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200%的工資報酬;3 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300%的工資報酬。勞動者“本人工資”的計算方法是:用勞動者的月工資除以月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得到日工資,用日工資除以8小時得出小時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据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2)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准時間,超過部分按照延長工作時間計算加班工資,即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享受加班工資的有關規定。 勞動工資政策問答10、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是否應支付加班工資? 若勞動者執行每周工作40小時、每天工作8小時的標准工時制度,在用人單位不能安排補休的情況下,應當支付加班費。執行其他工時制度的,則不需支付加班費。 勞動工資政策問答1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可否安排補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資? 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支付加班費,不能安排補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工資政策問答12、哪些法定休假日應支付加班工資? 法定休假日包括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其中,元旦1天,春節3天,國際勞動節3天,國慶節3天。勞動者在以上法定休假日工作,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工資政策問答13、加班加點有時間限制嗎?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与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体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工資政策問答 14、用人單位拖欠或克扣職工工資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是什么?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職工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同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按相當于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合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勞動工資政策問答15、我市最低工資標准有何規定? 最低工資標准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确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准。 自2006年10月1日起,我市調整了企業最低工資標准。現執行的月、周、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540元、129.1元、25.8元、3.2元。最低工資標准將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及時調整。 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勞動工資政策問答16、哪些收入不屬于最低工資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按規定發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費,高溫、低溫、礦山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艱苦崗位津貼,通過補貼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及勞動者的保險、福利待遇。 勞動工資政策問答17、支付給在試用、見習、熟練期的勞動者的工資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准? 在試用、見習、熟練期的勞動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按照約定支付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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