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時間:2007-5-31 來源: 作者:admin 閱讀次 【字號:大 中 小字】
|
青島市紅十字會紅十字募捐箱管理辦法
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二條“紅十字會為開展救助工作,可以進行募捐活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第二十九條“依法開展募捐活動;在机場、火車站、賓館、商場、公園、貨幣兌換處等公共場所可設置紅十字募捐向并進行管理”的規定,制定青島市紅十字會《紅十字募捐箱》管理辦法。 一、紅十字募捐箱的設置 1、紅十字募捐箱僅限市、區(市)兩級紅十字會設置。區(市)紅十字會設置紅十字募捐箱要報經市紅十字會批准后,方可設置。 2、紅十字募捐箱可以在飛机場,火車站、賓館、飯店、大商廈、公園、貨幣兌換處以及涉外單位設置。 3、紅十字募捐箱由市紅十字會統一設計、制作。區(市)紅十字會到市紅十字會辦理購箱手續。 4、設箱單位必須与紅十字會簽訂募捐箱保管協議,并指派專人管理,做到責任明确。 二、募捐款清點存取 1、市紅十字會設置募捐箱由綜合處負責管理,區(市)紅十字會設置的募捐箱由區(市)紅十字會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在商場、超市、賓館、飯店、旅游景點等處設置的募捐箱每季度開箱清點一次,并及時通報情況。 2、紅十字會指定專人負責開啟募捐箱,清、存款全過程必須堅持兩人或兩人以上在現場監督。 3、募捐款要單獨立帳。募集的各种貨幣,不得私自兌換,一律送存銀行。全市使用統一的募捐箱現金收款明細表,其現金收款明細表要一式兩份,一份留市或區(市)紅十字會存查,一份交設箱單位;每份表格都應注明順序編號及各類貨幣分類總數額,做到帳目清楚。 4、募捐箱募集的款項,由市、區(市)紅十字會開具募捐款專用收据,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募捐款的使用 1、市、區(市)紅十字募捐箱的捐款必須按有關規定用于紅十字人道主義事業,不得挪作它用。每年公布一次。 2、區(市)紅十字會每年年底前必須將募捐箱捐款數額和使用情況上報市紅十字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