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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9-19 來源:平度政務网 作者:人口計划生育局 閱讀次 【字號: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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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生育二孩條件 符合《山東省人口与計划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夫妻,可以到女方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划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1、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2、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划生育技術鑒定組确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5、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6、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7、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划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1、男方到有女無儿家結婚落戶,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贍養義務的(女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2、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并未收養子女的; 3、在与內陸不連結的海島定居的。 (三)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划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四)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划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五)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為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周歲,女方為再育的須年滿三十周歲。 二、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將下列材料報請女方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 (一)雙方的身份証和戶口簿、結婚証; (二)《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審批表》; (三)當事人具備《山東省人口与計划生育條例》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証明; (四)男方戶籍在外地的,需提交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申請和其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証明。 三、辦理申請二孩生育的程序及辦理時限: 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証。由申請人夫婦雙方如實填寫申請《二孩生育申請表》;申請人可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二孩審批手續,但必須夫妻雙方如實填寫《二孩生育申請表》、《委托書》。鎮(處)接到申請二孩生育材料,要給申請人出具《二孩生育申請受理決定書》,經初步審核,缺少要件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証据材料,并填寫《二孩生育材料補正告知書》送達申請人;對不符合《山東省人口与計划生育條例▲漁Pㄌ跫q模莉W覢謇堈嫁e摺抖vかQ禜豱蒮妒D芾砭齠ㄊ欏,并告知訴權;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及時受理、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平度市計划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平度市計划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証,由鎮(處)將生育証送達申請人并填寫《送達回証》;對不符合二孩生育條件的,平度市計划生育行政部門作出《二孩生育申請不予批准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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