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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8-11-5 來源: 作者:admin 閱讀次 【字號: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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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划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的對象是:全市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夫妻雙方均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符合上述條件的對象,由政府發放特別扶助金。因喪偶或离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開始領取特別扶助金。特別扶助對象再生育、再收養子女或傷病殘的子女康复后,中止領取特別扶助金。 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為止。 對目前已享受農村部分計划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獨生子女傷病殘或死亡家庭,按照本方案規定相應調整扶助標准。對年齡不滿60周歲享受特別扶助制度的農村對象,年齡達到60周歲以后,仍繼續執行本方案規定,不再重复執行農村部分計划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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