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時間:2008-11-5 來源: 作者:admin 閱讀次 【字號:大 中 小字】
|
獎勵扶助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間沒有違反計划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3)現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滿60周歲。 符合上述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標准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已經超過60周歲的,以該政策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發放的計划生育獎勵扶助金不計入獎勵對象的家庭收入,不影響其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戶”待遇。獎勵扶助金由市、區(市)財政分級負擔,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