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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8-11-5 來源: 作者:admin 閱讀次 【字號: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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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生育第2個子女條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証》的夫妻,由夫妻雙方單位分別發給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獎勵。所需經費,机關、事業組織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從公益金中列支;城鎮無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戶籍所在區市人民政府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負責兌現。 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并獲得有關獎勵后,又要求生育第2個子女的,追回其已獲得的獎勵;再次申請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的,按第一次辦理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的獎勵標准,兌現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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