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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8-11-5 來源: 作者:admin 閱讀次 【字號: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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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符合《山東省人口与計划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區市計划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對具有《山東省人口与計划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提出生育申請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限期補辦生育証,并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具有《山東省人口与計划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二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具有《山東省人口与計划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結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有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其年實際收入高于區市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年實際收入為基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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