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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8-11-5 來源: 作者:admin 閱讀次 【字號: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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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符合《山東省人口与計划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區市計划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 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征收社會撫養費,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結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有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其年實際收入高于區市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年實際收入為基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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