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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權屬登記政策与問答

時間:2007-5-25 來源: 作者:admin 閱讀次 【字號: 小字

第一章  一般規定

  一、房地統一登記

  土地上已有建筑物、附著物的,土地及建筑物、附著物應同時登記;土地使用權未經核准登記的,除個人住宅房屋外,其他登記原則上一律不予受理。

  二、以權利人法定名稱登記

  房地產登記的權利人名稱應當為法定名稱,或依法登記的名稱,不得使用簡稱、慣用名稱。

  登記名稱均以其提交的合法身份証明上記載的姓名或名稱進行登記,如為國外自然人,則以其護照上的英文姓名進行登記。

三、登記申請与代理

  (一)申請房地產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本人申請登記,當事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登記,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請登記。

   (二)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地產登記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委托書。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托書,法定代理人申請房地產登記的,提交戶籍証明;法定代理人由人民法院等指定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有關証明。

   (三)有關當事人必須共同申請,權利申請人系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應共同申請。轉移登記中屬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或提交了另一方當事人同意轉移過戶事實公証文書的轉移可由單方申請。

  四、身份証明

  (一)申請人為個人的,身份証件要求:

  1.身份証复印件,無法提交的,可提交公安机關出具的身份証明原件;

  2.現役軍人提交《軍官証》或《兵役証》复印件;

  3.外籍人員,提交護照复印件;

  4.香港、澳門居民提交港、澳行政區身份証或者來往內地通行証复印件;

  5.台灣居民提交來往大陸通行証或旅行証或者身份証复印件;

  6.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提交戶籍証明或身份証复印件。

  (二)申請人為單位的:

  1.申請人為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証明;机關、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証書复印件(或組織机构代碼証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証明;

  2.其他組織申請房地產登記的,提交非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机构代碼証或單位成立批文;

  3.外國企業駐國內机构應當提交代表机构登記証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証明。

  五、公証

  (一)下列情形須辦理公証

  1.因贈与、繼承、遺贈申請房地產登記的;

  2.房地產權利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請轉讓、抵押登記的;

  3.發票遺失的;

  4.當事人約定合同經公証生效的。

  (二)公証書的要求

  1.中國(港、澳、台地區除外)各公証机關出具的有效(有效期內)公証文書均予以認定。港、澳地區由司法部委托的律師出具見証文書予以認定;

  2.外國國家公証机關所作的公証文書須經中國駐該地使領館認証,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六、房地產成交价格

  衡量房地產成交价格是否明顯低于市場价的標准,由“中心”統一制定。對明顯低于市場价的,按“中心”制定的价格標准計征稅費。

  “中心”統一制定的房地產成交价格最低限价适用于持証房地產轉移登記的買賣、贈与、以房抵債(不含法院以委托拍賣方式處理的以房抵債)、企業改制類轉移等情形,商品房(含經濟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集資建房、單位自管房成本价售房。下同)買賣登記、拆遷安置房屋轉移登記以及持証房地產轉移登記中的交換、拍賣、強制轉移登記中的离婚、分家析產、執行回轉等不受最低限价的限制。其中,商品房、買賣登記、拆遷安置房屋轉移登記、持証房地產轉移登記中的拍賣的房屋,原則上按購房發票(或收据)上的价款為計稅基數,對合同或協議中价款与購房發票或收据上填寫的价款明顯不符的,可進入非正常業務辦理。持証房地產登記中的交遠媢侚k運离睡謇埡q導噬甌 募鄹裎[扑盎麾

  七、《房地產權屬准予登記通知書》的啟用時間

  1.2001年9月1后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証》的項目,須經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地產權屬准予登記通知書》后,方可為房地產權利申請人(購房人)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手續。

  2.《房地產權屬准予登記通知書》适用于拆遷安置房、商品房、經濟适用住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資建房等,其它房屋均需辦理初始登記。

  八、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登記備案啟用時間

  2001年9月1日后,申請人申辦所購商品房權屬登記的,其提交的商品房預(銷)售合同必須已辦理備案登記。

  九、土地處置

  因房地產轉讓,涉及划撥土地使用權辦理轉移登記的,除下列情況外,須先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后方可辦理登記手續。

  (一)個人住宅房屋;

  (二)單位房改剩余后的住宅房屋(企業改制除外);

  (三)政府批准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的住宅与非住宅房地產(含已持有房地產權屬証書的)。

  十、路名門牌

  1.凡2002年12月31日以后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証》的項目,申請人(當事人)辦理房地產權屬准予登記、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以及其他房地產權屬登記時,其申請登記房地產座落的路名、門牌須与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証》确定的樓盤表中記載的房地產座落相一致。如有變更,須提交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的變更証明原件。

  2.在收件(受理)時,如發現微机記載的信息中已有重复的房地產座落的門牌號,應審查微机記載的重复信息是否在現提交的《房屋勘察調查表》中已進行了說明,未說明的不予受理。

  3.對公安机關出具的門牌號不能証明《房地產權証》以及相應微机信息中記載的門牌號具有一致性的,在收件(受理)時應要求申請人提交測繪處出具《房屋勘察調查表》(原件)。

  十一、核對原件

  本標准中規定應提交的复印件,收件初審時,除被代理人的身份証明、經公証的文件及因辦理權屬登記相關業務應核驗的原件已在“中心”存檔的外,一律要求核對原件。

  十二、不予登記的情形

  (一)房地產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房地產被查封、凍結或其他限制房地產權利轉移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產權屬証明的;

  (四)屬違法建筑或者臨時建筑的。

  十三、有關涂改的証件的認定

  妅謇埳|嶠坏乃畦Sカ] 賢_ 碭裨S蟶喜坏猛扛摹H酚型扛牡模都S聰鋁幸f蟀炖恚憾災カ(竣工驗收証明、開工報告、施工許可証、測繪報告、建設用地規划許可証、建設工程規划許可証、評估報告等)的修改,必須由原証件頒發單位在修改處加蓋公章;對未經備案合同的修改,由合同各方當事人在修改處蓋章(單位)或按指印(個人);對《申請表》等有關表格的修改,由原填表人在修改處蓋章(單位)或按指印(個人)。

  涂改的發票不予受理。

  十四、房地產權屬証書禁止涂改

  房地產權屬証書由市政府統一印制,不得涂改,任何涂改視為無效。已經繕証發現錯誤的,必須在電腦中改正后重新繕証,不得在原証書中修改。

  十五、房地產權屬証書的發放

  發放房地產權屬証書,必須要求由權利申請人或者權利申請人委托的受托人出示身份証辦理,屬個人委托的,委托書須經公証。

  十六、分支机构的職責范圍

  “中心”各分支机构按照“中心”确定的管轄區域和職責范圍辦理相應業務。

  十七、其它

  1.對繼承取得的已購公房,其上市交易時,收件或受理時按持証房地產規定提交的証件辦理,但在計征稅費時征收1%的土地收益金。

  2.為方便計征稅、費,對繼承、贈与各半以及繼承、買賣各半的房地產權屬登記,一律在繼承類型中辦理。

  3.對分期預售、分期竣工商品房項目,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証》和《房地產權屬准予登記通知書》時,對其建筑面積審查應同時相加上几期的建筑面積,對超出《建設工程規划許可証》規定面積的應要求補交規划部門同意的証明原件。

  對分層或者分割申辦新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由市場處審查其整棟的建筑面積是否与《建設工程規划許可証》規定的面積相一致。不一致的,應要求其補交規划部門同意的証明原件。測繪處出具的測繪成果應同時標注整棟的建筑面積。

  建筑面積的允許誤差,辦理新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和《房地產權屬准予登記通知書》掌握在≦3%;辦理《商品預售許可証》掌握在≦2%。

  4.因需并卷辦理涉及到有關証明的原件只能存放于一個案卷的,對存放复印件的其他案卷,收件(受理)人員除在物理案卷的收件回執上標注原件所存放的具体案卷,還應在微机信息提作相應備注。

 

    第二章  房地產初始登記

  第一節  Q型戀厥褂萌ㄉ瓚 羌

  一、提交証件

  (一)《青島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証明(复印件);

  (三)土地權屬証明: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提交:

  (1)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原件);

  (3)核定用地圖(原件);

  (4)繳付出讓金、契稅發票(复印件)和收款部門出具的繳清証明(原件);

  2.以划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提交:

  (1)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2)核定用地圖(原件);

  3.根据有關文件确權的,應按文件規定提交有關資料(原件)。

  (四)地上建筑物如已登記的,應提交《房地產權証》或《房屋所有權証》;地上建筑物未登記的,按新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要求提供証件。

  二、核准條件

  (一)申請人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市政府批文中記載的土地使用人;

  (二)申請登記的土地使用范圍、位置、面積、用途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市政府批文、核定用地圖、土地勘測報告的記載一致;

  (三)不屬于一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的情形。

  第二節  新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房地產權屬准予登記通知書》按照本節規定辦理)

  一、提交証件

  (一)《青島市房地產初始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証明(复印件);

  (三)土地權屬証明;

  (四) 《建設工程規划許可証》或施工執照(原件);

  (五)施工許可証(原件);

  (六)竣工驗收証明(原件);

  (七)登記机關認可的測繪机构出具的測繪勘丈成果報告和圖紙(原件);

  (八)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門(派出所)出具的路名、門牌號証明(复印件);

  (九)建筑面積審核通知單(原件);

  (十)屬于集資建房的還需提交有批准權的部門批准集資建房的文件复印件(包括集資的對象、范圍等);

  屬私人建房只提交上述(一)、(二)、(三)、(四)、(七)、(八)條要求的資料;

  以上所列的資料如已交城建檔案館歸檔的,可提交蓋有該館公章的复印件。

  二、核准條件

  (一)申請人是土地使用權人,且与《建設工程規划許可証》或施工執照上記載的申請人相一致;

  (二)申請登記的房屋座落、用途、幢數、層數、建筑面積、符合《建設工程規划許可証》規定,并与記載房屋狀況的勘測報告一致;

  (三)不屬于一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

 

第三章  房地產轉移登記

  第一節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

   一、提交的証件

  (一)《青島市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証明(复印件);

  (三)《房地產權証》或《國有土地使用証》(原件),如屬法院裁決或裁定強制性轉移,申請人無法提交《房地產權証》或《國有土地使用証》的,可提交人民法院該宗地權屬証書的作廢公告及檔案部門出具的該宗地權屬証書存根复印件;

  (四)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原件);

  (五)土地評估報告(原件)。

  二、核准條件

  (一)轉讓人是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房地產權証書上記載的權利人;受讓人是有關証明文件中載明的受讓人;

  (二)申請登記事項与原《房地產權証》上記載的內容一致;

  (三)不屬于一般規定中第十二條所列情形。

  第二節  商品房買賣登記

  一、提交証件

  (一)《青島市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証明(复印件);

  (三)已經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

  (四)購房發票(原件);

  (五)登記机關認可的測繪机构出具的測繪勘丈報告和圖紙(原件);

  (六)如使用拆遷補償金購買該房的,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原件);

  (七)如屬2001年9月1日之前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証》項目,還需提交加蓋開發公司公章的竣工驗收証明复印件和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路名、門牌証明复印件。如申請人(購房人)提交的商品房預(銷)售合同与該房屋所在項目的在“中心”微机辦公程序中《商品房預售許可証》記載的信息不一致,由市場處負責核對。

  二、核准條件

  (一)轉讓人与商品房預售許可証及合同、發票上記載的名稱一致;受讓人与備案的合同、發票、身份証复印件等有關証明文件載明的名稱一致;如受讓人已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必須与抵押登記時的抵押人名稱一致;

  (二)申請登記房屋座落的路名、門牌號与樓盤表、合同備案、《房地產權屬准予登記通知書》記載的內容相一致;

  (三) 如項目已辦理了土地使用權抵押,須由原抵押當事人申請該轉讓范圍這一部分抵押注銷,并辦理完畢原他項權証的變更手續;

  (四)不屬于一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

  第三節  拆遷安置房屋轉移登記

  一、提交証件

  (一)《青島市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証明(复印件);

  (三)拆遷安置協議(原件);

  (四)發票或收据(原件);

  (五)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証明;

  1.被拆除房屋屬私房的,提交被拆除房屋的注銷証明(原件);

  2.被拆除房屋屬承租直管公房的,提交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承租証明(租賃合同或計租表)(原件);

  3.被拆除房屋屬承租單位自管公房的,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机關出具的自管房單位房屋產權注銷注明(原件)和自管房單位出具的被拆除房屋承租証明(租賃合同或計租表)(原件);

  4.被拆除房屋屬無照房屋的,提交由市房產檔案館出具無照房証明(原件)。

  (六)登記机關認可的測繪机构出具的測繪勘丈報告和圖紙(原件);

  (七)如屬2001年9月1日前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証》的項目,還需提交加蓋開發公司公章的竣工驗收証明(复印件)和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路名、門牌號証明(复印件)。如申請人(購房人)提交的商品房預(銷)售合同与該房屋所在項目的在“中心”微机辦公程序中《商品房預售許可証》記載的信息不一致,由市場處負責核對;

  (八)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門(派出所)出具的路名、門牌號証明(复印件)。

  二、核准條件

  (一)轉讓申請人与《商品房預售許可証》、《房地產權屬准予登記通知書》、《建設工程規划許可証》上的記載的名稱一致;

  受讓人(被拆遷人)与拆遷安置協議記載的產權人、發票(或收据)、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注銷証明(或承租証明)上記載的名稱一致;

  (二)申請登記房屋座落的路名、門牌號与權屬備案登記以及公安部門出具的門牌証明相一致;

  (三)不屬于一般規定中第十二條所列情形。

  第四節  持証房地產轉移登記

  一、提交証件

  (一)《青島市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轉讓、受讓各方身份証明(复印件);屬己購公房上市的,轉讓方還需提交同住人身份証明(复印件)。若該房屋內有戶籍的,應提交戶口簿(复印件);無戶籍的,提交公安机關出具的空戶証明或轉讓人出具的具結書(原件);

  (三)《房地產權証》遝e斗課菟硫{ㄖゃ(原件),如屬法院裁定或裁決強制性轉移,申請人無法提交《房地產權証》或《房屋所有權証》的,提交法院就該房地產權屬証書的作廢公告及由檔案部門出具的該房地產權屬証書存根(复印件);

  (四)合同書(協議書、公証書等)(原件);

  1.買賣的,提交買賣合同書(原件);(屬已購公有住房上市的,提交的買賣合同書應統一使用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統一印制的規范文本);

  2.贈与的,提交贈与公証書(原件);

  3.繼承的,提交繼承公証書(原件);

  4.交換的,提交換房協議書(原件);(屬己購公有住房上市的,提交的買賣合同書應統一使用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統一印制的規范文本);

  5.強制性轉移的,提交行政司法机關已發生效力的判決、調解或者裁決(原件)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

  6.拍賣的,提交拍賣成交确認書和購房發票原件、委托拍賣協議書(原件)或委托公函(原件),法院委托拍賣的除外。行使抵押權拍賣的,還應提交已注銷抵押登記的証明(原件);

  7.本節所列其他房地產轉移情形的,提交証明該房地產轉移的有關文書(原件)。

  (五)登記机關認可的測繪机构出具的勘丈報告和圖紙(原件);

  (六)房地產估价報告書(原件)(如屬已購公房上市交易和拍賣房地產轉移,則不需提交);

  (七)如屬己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換、贈与的還需提交夫妻關系証明,配偶及同住成年人同意該房屋上市交易的証明材料(原件)(簽名并蓋手印);

  如屬使用拆遷補償金購置該房的,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原件);

  如屬符合差价征收營業稅的,須提交購房發票或完稅憑証(原件)或檔案館蓋章的复印件;

  如屬國有資產的房地產辦理轉移登記時,須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房地產轉移的証明(原件);

  如屬預購二手房貸款的,還需提交貸款机构出具的貸款承諾函(原件)。

  二、核准條件

  (一)轉讓人与提交的《房地產權証》上記載的名稱一致,受讓人是相關証明文件中載明的受讓人;

  (二)不屬于一般規定中第十二條所列情形。

     第四章  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

    第一節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一、提交証件

  (一)《青島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証明(复印件);

  (三)《房地產權証》(原件);

  (四)借款合同(原件);

  (五)抵押合同(原件);

  (六)土地評估報告或雙方确認的价值認定書(原件);

  (七)以屬于國有資產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須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設定抵押的批准文件(原件);以集体所有制企業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須提交集体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設定抵押的証明(原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因無公章等原因無法提供証明的,可提交企業工會出具的或企業蓋公章具結的該抵押已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的証明);以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須提交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設定抵押的証明(原件)(因企業董事會、股東會無公章等原因無法提供証明的,可提交企業蓋公章具結的該抵押已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的証明并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成員在証明上簽名,同時提交企業章程備查)。

  二、核准條件

  (一)申請人是設定房地產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抵押人与《房地產權屬証書》記載的名稱相一致;

  (二)不屬于一般規定中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

  第二節  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登記

  一、提交証件

  (一)《青島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証明(复印件);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

  (四)首期付款收据(复印件)(需加蓋開發公司公章);

  (五)《借款合同》(原件);

  (六)《抵押合同》(原件);

  (七)如屬2002年12月31日前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証》的項目,還需提交平面圖、配置圖(紅線圈界,抵押人、開發公司、抵押權人三方簽字蓋章)。

  二、核准條件

  (一)申請人是設定房地產他項權利的當事人,并与有關証明文件上記載的名稱一致;

  (二)申請抵押登記房地產座落的路名,門牌號必須与樓盤表以及合同備案中所記載的門牌號相一致;

  (三)已設定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項目,原抵押雙方當事人應辦理該范圍房地產抵押注銷并辦理原他項權利的變更登記手續;

  (四)不屬于一般規定中第十二條所列情形。

  第三節  持証房地產抵押登記

  一、提交証件

  (一)《青島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証明(复印件);

  (三)《房地產權証》或《房屋所有權証》(原件);

  (四)《借款合同》(原件);

  (五)《抵押合同》(原件);

  (六)房地產估价報告書(原件)(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机构出具)或由抵押權人确認的价值認定書(原件);

  (七)如抵押房地產為己購公房,則抵押人還應提交:

  1.配偶身份証明。房屋內有戶籍的,還應提交戶口簿复印件;房屋若為空戶的,還應提交公安机關出具的空戶証明或由抵押人出具的具結書(原件);

  2.配偶及同住成年人同意該房屋抵押的証明材料(原件)(簽字,并按指印);

  (八)如抵押的房地產為共有房地產,則抵押人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証明文件(原件);

  以屬于國有資產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須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設定抵押的批准文件(原件);以集体所有制企業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須提交集体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設定抵押的証明(原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因無公章等原因無法提供証明的,可提交企業工會出具的或企業蓋公章具結的該抵押已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的証明);以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須提交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設定抵押的証明(原件)(因企業董事會、股東會無公章等原因無法提供証明的,可提交企業蓋公章具結的該抵押已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的証明并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成員在証明上簽名,同時提交企業章程備查)。

  二、核准條件

  (一)申請人是設定房地產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抵押人《与房地產權屬証書》記載的名稱相一致;

  (二)申請抵押登記的房地產座落門牌號必須是《房地產權屬証書》中記載的門牌號;

  (三)不屬于一般規定中第十二條所列情形。

  第四節  預購二手房貸款抵押登記

  一、提交証件

  (一)《青島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証明(复印件);

  (三)購買該房屋交易過戶的《收件回執》(原件);

  (四)《借款合同》(原件);

  (五)《抵押合同》(原件);

  (六)首付款的憑証(原件);

  (七)房地產估价報告書(原件)或由抵押權人确認的价值認定書(原件)。

  二、核准條件

  (一)申請人是設定房地產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抵押聳恰妒占w 礎飛霞竊氐納昵肴耍

  (二)申請抵押登記的房地產座落的路名、門牌號必須与《收件回執》上記載的門牌號相一致;

  (三)不屬于一般規定中第十二條所列情形。

  第五節  在建工程抵押登記

  一、提交証件

  (一)《青島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复印件);
  
  (二)身份証明(抵押人、抵押權人);

  (三)記載土地使用狀況的房地產權屬証書 (原件);

  (四)《建設工程規划許可証》(原件);

  (五)《施工許可証》(原件);

  (六)平面圖、配置圖(需紅線圈界,由抵押人、抵押權人蓋章确認);

  (七)《借款合同》(原件);

  (八)《抵押合同》(原件);

  (九)評估報告或銀行出具的抵押物价值認定書(原件);

  (十)以屬于國有資產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須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設定抵押的批准文件(原件);以集体所有制企業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須提交集体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設定抵押的証明(原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因無公章等原因無法提供証明的,可提交企業工會出具的或企業蓋公章具結的該抵押已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的証明);以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須提交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設定抵押的証明(原件)(因企業董事會、股東會無公章等原因無法提供証明的,可提交企業蓋公章具結的該抵押已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的証明并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成員在証明上簽名,同時提交企業章程備查)。

  二、核准條件

  (一)抵押人是設定房地產他項權利的當事人和《房地產權証》上記載的產權人(在建工程項目所有人);

  (二)申請抵押登記在建工程座落的路名、門牌號必須与《房地產權証》上的門牌號相一致;

  (三)該在建工程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証》;

  (四)不屬于一般規定中第十二條所列情形。

  第六節  房地產他項權利變更登記

  (抵押當事人名稱變更、抵押標的物座落的路名、門牌變更、抵押金額的減少、抵押期限的變更、抵押標的物變更等)

  一、提交証件

  (一)《青島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証明(复印件);

  (三)《房地產他項權証》(原件);

  (四)証明房地產他項權利變更筒`募_ㄔ_ 

  二、核准條件

  (一) 經登記的房地產他項權利申請變更登記的,申請人是原設定他項權利的雙方當事人;

  (二)不屬于一般規定中第十二條所列情形。

    第七節  房地產他項權利注銷登記

  一、提交証件

  (一)抵押權人出具的他項權利注銷証明(原件);

  (該注銷証明抵押權僅主張他項權利的注銷登記,不主張其他權利申請)

  (二)身份証明(复印件);

  (三)《房地產他項權証》(原件)。

  二、核准條件

  (一)申請注銷他項權利的抵押房地產与《房地產他項權証書》上的記載一致;

  (二)申請人与有關証明文書上記載一致。

 

  第五章  房地產變更登記

  一、提交証件

  (一)《房地產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証明(复印件);

  (三)《房地產權証》或《房屋所有權証》原件;

  (四)登記机關認可的測繪机构出具的測繪勘丈報告和圖紙(原件);

  (五)有關變更的証明文書;

  1.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發生變化的,屬個人姓名改變的,提交由公安机關出具的証明文件(原件);屬單位名稱改變的,提交上級主管机關(机關、事業、團体單位)或工商行政机關(企業)出具的批准文件、証明文件(原件);如屬企業改制并符合財稅(2001)161號文件規定的范圍視為變更登記的,還需提交變更的依据文件(复印件);

  2.房地產座落名稱或房地產名稱發生變化的,提交房屋所在地公安机關(派出所)出具的証明文書(原件);

  3.房屋面積增加、減少的或翻建的,提交規划部門的批准文件(原件);

  4.房地產分割、合并的,提交有關分割、合并文件(原件);

  5.土地用途變更的,需提交土地用途變更的批准文件(原件);

  6.配偶之間變更登記權利人的,需提交婚姻關系証明文件(复印件)及經公証的原產權人同意變更的証明(原件)。

  (六)房屋翻建的,還需提交竣工驗收証明(原件)。

  二、核准條件

  (一)申請人是《房地產權証》記載的權利人;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房地產在《房地產權証》記載范圍內;

  (三)申請變更登記的內容与有關文件証明的變更事實一致;

  (四)不屬于一般規定中第十二條坢~星樾巍

 

第六章  《房地產權証》補發登記

  一、提交証件

  (一)《青島市房地產補發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証明(复印件);

  (三)刊登有遺失聲明的整張報紙(原件)及檔案館出具的房地產証存根(复印件);

  (四)登記机關認可的勘丈測繪机构出具的勘丈測繪成果和圖紙(原件)。

  二、核准條件

  (一)申請人是房地產檔案記載的權利人;

  (二)申請登記的內容与原《房地產權証》記載的內容相一致;

  (三)公告期滿(原証書中記載有房屋的為6個月;原証書中僅記載土地權利狀況的為2個月)且無异議的。

 

第七章  限制房地產權利登記

  一、提交証件

  (一)國家机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身份証明;

  (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對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依法實施財產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文件(原件)。

  二、核准條件

  (一)被限制權利的房地產已辦理了《房地產權証》、《房地產權屬准予登記通知書》、《商品房預售許可証》、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登記或合同備案登記;

  (二)房地產尚未被查封或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申請查封的房地產与有關文件、權屬証書記載相一致。

  (四)如不符合上述條件,法院強制送達的,依照青土資房發[2003]83號文規定辦理。

 

第八章  注銷登記

  一、提交証件

  (一)《青島市房地產注銷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証明(复印件);

  (三)房地產權証書(原件);

  (四)規划、拆遷或區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倒塌、拆除等滅失的証明文件(原件)。

  二、核准條件

  (一)申請人是《房地產權証》記載的權利人;

  (二)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地產与《房地產權証書》記載一致。

 

第九章  其它

  第一節  商品房預售登記

  一、提交証件

  (一)《青島市商品房預售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証明(复印件);

  (三)《企業房地產開發資質証書》(复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國有土絨硐o彌ゃ(原件),如已辦理在建工程或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可提交复印件;

  (五)《建設工程規划許可証》(复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六)《施工許可証》或《開工報告》(复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房地產開發項目經營許可証》(复印件);

  (八)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承包合同書(原件);

  (九)配置圖(复印件)(紅線圈界)(加蓋單位公章);

  (十)測繪机构出具的預測繪報告(原件);

  (十一)測繪机构确認的預(銷)售明細表(樓盤表)(包括總棟數、總套數、總面積、實際層數、分戶面積、房地產座落的路名、門牌號、設計用途等);

  (十二)建筑面積審核通知(原件);

  (十三)商品住宅質量保証書和使用說明書(原件);

  (十四)外銷的,還需提交涉外建審辦出具的《國家安全審查意見書》(原件);

  如已辦理了在建工程或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還需提交抵押權人同意辦理已抵押房屋預售許可的証明(原件)。

  二、核准條件

  (一)申請人名稱与提供的有關証明文件的記載一致;

  (二)多層建筑主体已封頂,高層建筑已完成工程進度1/3;

  (三)不屬于一般規定中第十二條所列情形。

  第二節  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登記備案

  一、提交証件

  (一)商品房預(銷)售合同(原件);

  (二)申請人及購房人身份証明(复印件)。

  二、核准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是《商品房預售許可証》記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二)申請備案的房地產預售合同中房地產座落的路名、門牌號等內容与樓盤表記載內容一致;

  (三)無重复備案;

  (四)不屬于一般規定中第十二條所列情形。

  第三節  商品房預(銷)售合同備案注銷登記

  一、提交証件

  (一)雙方申請書(原件)

  (二)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

  二、核准條件

  (一)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退房事由及退房具結;

  (二)未辦理抵押登記和權屬登記;

  (三)不屬于一般規定中第十二條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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