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什么是听証程序?听証程序是什么意思?
听証程序是指在行政机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前,由行政机關指定的人員主持听審行政處罰案件的法定程序。在听証主持人的主持下,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証据和行政處罰的建議當事人則可針對調查人員的指控進行質証和申辯。
根据法律的規定,行政机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証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听証的權利;當事人如果要求听証的,行政机關應當組織听証。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這條規定包涵三方面的內容:
一、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便可強制執行,無須等到經行政复議和行政訴訟后才執行。這正是具体行政行為決定力的体現;
二、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由當事人自覺履行,而不應由行政机關強制其履行或者代為執行;
三、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自覺履行,否則將招致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听証程序是指在行政机關作出行政提Z>齠ㄖおJ骨mw瓘鞶X敝概勺ㄈ酥 痔憛妣rq韃槿嗽焙偷筆氯斯賾 訃迆v怠 Ψ@磧梢約笆視靡讕蕕某率觥 手ォ捅緶鄣某絛頡L鬷鸗l蠐幸韻錄父齜矯嫻奶卣鰨
(1)階段性。听証只是行政處罰過程中的一個階段,而不是行政處罰的全部過程。
(2)局部性。听証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行政處罰程序,而是限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証或執照以及數額較大的罰款案件。
(3)選擇性。當事人要求舉行听証的,听証程序才啟動,主動權掌握在當事人手中。
(4)准司法性。听証主持人地位中立,站在第三方的立場听取雙方的陳述和爭辯,對案件事實和處理提出自己的意見,不受任何人的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