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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5-24 來源: 作者:admin 閱讀次 【字號: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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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消費者? 弄清楚什么是消費者?是明确《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主体,确定消費者權益的重要問題,更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机關和司法机關正确、全面貫徹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關鍵。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未直接明确消費者的定義,但第二條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界定為消費者的筋膇朐@8{荼痙 惱庖還娑 挫[強梢鑰闖觶拷飛腕C擼物I肝aU閔齱@枰U蚾q頡が褂蒙唐坊蚪郵芊盹飫R恕 消費者享有哪些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全國范圍內億万消費者的權利作了統一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規定的消費者的權利,從第七條至第十五條共有九項:(1)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2)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3)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4)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5)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6)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体的權利;(7)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8)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9)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這九項權利是消費者進行消費活動必不可少的,其中前五項權利是基礎,与消費者的關系最為密切,后四項權利則是由此派生出來的。 什么是消費者安全權? 消費者的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這是消費者最重要的權利。消費者安全權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人身安全權。它又包括:(1)消費者的生合安全權。即消費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權利,如因儀器有毒而致使消費者殘廢,即侵犯了消費者的生命權。(2)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即消費者的身体健康善不受損害的權利,如食物不衛生而致使消費者中毒或因電器爆炸致使消費者殘廢等均屬侵犯消費者健康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的財產不受損失的權利,財產損失有時表現為財產在外觀上發生損毀,有時則表現為价值的減少。 保護公民的人身及財產不受侵犯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民法通則》規定則更為詳細,第七十五條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第九十八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損坏國家的、集体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复原狀或者折价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損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体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ˊ鰲換b蟹系模p Φ敝 з岱選き勒呱E案U荇R吮匾T納靇M訓确延謾"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創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以上《憲法》和《民法通則》中關于公民個人人身、財產權利保護的規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消費者享有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的來源。 在消費者而言,其購買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者是為了個人或者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進行,在其為商品的所有、服務的提供付出代价后,對方當事人有義務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務,而不能使消費者在付出代价后,對方當事人有義務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務,而不能使消費者在付出代价后反得到傷害。故在消費者方面,他們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消費者在整個消費過程中都享有安全權。這就要求:(1)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必須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對消費者人身及財產造成損害的不安全、不衛生的產品。(2)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必須有可靠的安全保障。(3)經營者提供的消費場所應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費者能在安全的環境中選購商品或接受服務。也就是說,消費者的安全都要得到保証。 在實際生活中,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現象非常普遍,通常表現在以下几個方面:(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例如,為了牟取非法利潤,招徠顧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敵敵畏冒充"茅台",用福爾馬林泡毛肚、鳳爪,在菜油中摻柴油,出售變質、發霉的各种食物等,皆屬此類,這些商品不僅不能滿足人們的正常需要,反而會損害人們的健康,甚至會致人死亡。(2)制造銷售假藥、劣藥。藥物本來是用來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賺錢,則置人們的生命健康于不顧,以非藥物冒充藥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對病情產生緩解及解除作用,延誤疾病的治療,有些假藥中還摻雜有害成份,不僅耽誤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劇,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雞飼料、淀粉或廉价藥品加上偽裝,冒充抗生素及名貴藥品出售。1992年12月貴州印江縣的學生服用了河南某制藥厂生產的驅虫藥,造成3169人中毒,2人死亡。(3)出售過期變質的食品、藥品。對于銷售者來說,出售過期、變質的食品以及過期、失效的藥品等侵犯消費者安全的現象也較為普遍,有些商店將已經過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騙腕C摺#4)日常用品及机電產品缺乏安全保障。這些年來,我國曾發生了多起電視机、電冰箱等家用電器爆炸傷人的事件,電風扇、電熱毯、電熱杯、洗衣机等漏電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時有發生。這些都是嚴重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表現。(5)化妝品有毒有害。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美的追求也漸為時尚,化妝品致人損害的案件也越來越多,有些生發水不僅沒有生出頭發,反而使原有的頭發脫得精光,一些潤膚膏不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毀損,還有些化妝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有害物質。(6)營業場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館房屋年久失修、樓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飯店、旅館電源外露极易触電,有些旅館管理不善,旅客財物經常失竊等等,這些也屬侵犯消費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現象。(7)服務方式不安全。如理發師使用工具不當或者不消毒致顧客受傷或者傳染疾病,浴室熱水過熱燙傷顧客等等。 什么是消費者的知悉權? 消費者的知悉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了解和掌握商品的真實情況和服務的真實狀況的權利。 消費者以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因而,商品或服務只有在能夠滿足消費者某种需求的情況下才會被消費者購買或接受,否則,其需求就不能得到滿足。而某种商品或服務是否能夠滿足其需求,只有在對該商品進行适當了解的基礎上才能知曉。同時,消費者正确地消費也要依賴于其對商品的有關真實情況進行了解,有些商品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有些商品、食品、藥品雖然本身不具危險性,但是与其它食物、藥物混合后則可能對消費者的健康產生副作用,甚至危及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因而,對消費者來說,商品或服務的消費方式及特殊的需求,對充分發揮商品服務的效用,防止損害消費者安全的事故發生都是非常必要的。再次,讓消費者了解真實情況也是消費者正确判斷選擇的前提,只有在充分了解商品的功能、效用、外觀設計、等級、規格、主要成分、生產日期等有關情況的基礎上,消費者才能對其花費一定數目的金錢去獲得該商品或服務是否值得作出正确的判斷,才能對此商品与同類的彼商品誰优誰劣作出正确的判斷,從而引導消費者作出讓自己滿意的選擇。消費者知悉權的含義主要包括以下几個方面: 第一,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標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例如商品或者服務的价格。關于這一點,國家物价局制定的《關于商品和收費實行明碼標价制度的規定》中指出: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企業,所有收費的國家机關、事業單位、其桼r 鎏騫ジ袒⑶渠江荂@展骸 H凵唐坊蛘呤杖》洩ぅ粟蕻t急匭朧敵忻髀氡曇壑貧取J敵忻髀氡曇壑貧鵲牡в緩透鎏騫ジ袒⑶o匭胱齙郊矍 勰科肴雞o曇圩既貳 旨G邐煄@換躋磺 n詵判涯俊A閌凵桃島透鎏騫ジ袒H納唐芳鄹癖昵 都S]ㄆ訪} 鹺擰 娓瘛 燃丁 屏康в弧 閌奐鄹竦戎饕c諶藎揮卸嘀紙棤\q賴牡厙毰T梢員昝髖禲@ 蛘囈晼@┘鄹窕蛘 慵鄹瘛 盥省B玫輟 車輟 實纈q檔в弧 攪頻в弧 槔殖 ^ 娉党〉愕扔諧Ё盹剸妠彥悼w `|祝j諂渚RR r男涯課恢霉悜p涫輾鴉q∩廈饗訃郾懟<勰勘磧Π]ㄊ輾鴉q∩廈掠遄@燃痘蛘 娓瘛 竽臐@俊 屏康в弧が輾馴曜嫉戎饕c諶 J展號└輩D泛頭暇晌鎰實牡в緩透鎏騫ジ袒⑶o匭朐謔展旱愎捋畬i杭勰勘恚o昝韃D訪掠遄@娓瘛 燃丁 屏康в緩褪展杭鄹瘛E└輩D放蠑倏荂r牟D罰窕憌e敵忻髀氡曇邸 另外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生產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等。如在上海某地藥厂所生產的藥品上,只用了短短几十個字對藥品進行說明,關于藥品的慎用、忌用、生產批號、生產日期等全部缺失。而在北京同一种藥品的生產厂家的藥品使用說明書中,卻是几百個字,詳細了藥品的成份,服用方法、性能。服用后的反應中哪些屬于服藥后的正常反應,哪些屬于過敏症狀以及應采取的急救措施等一一列明,這与上海某制藥厂的作法相比,其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自可得知。 第二,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詢問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有關情況。在社會進步,科技發展的情況下,和种新型的產品不斷涌現,各种不同的型號,具備多种功能的商品也日益增多,在同類商品中,品牌的不同,用料的差別以及生產工藝的差別,都使商品越來越呈現出丰富多彩之勢。而對于一個消費者,他可能是某一領域的行家、專家,對某類產品有著高超的鑒別能力,但是,他不可能對每种他在生活中接触到和將要接触到的商品都了如指掌。所以,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向經營者詢問商品或者服務的具体情況即成為必然。在交易過程中,消費者的詢問、了解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經營者應對之細致耐心的予以回答。特別在今天高精尖產品不斷進入家庭消費的情況下,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也日趨增多。當然,也應該看到,現在有些厂家在自己的新產品上市的時候,派出本厂業務人員對自己的新產品進行介紹、宣傳和親自演示等,這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無疑有促進作用。 第三,消費者不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更重窌T氖且un仍箹鰽n榭觥>Rt 諳螄腕C咄瞥銎瀋唐坊蛘叻相邧O都j螄腕C嚀 媸檔那榭觥>Rt咚哄@頛葵n厴唐坊蛘叻盹雰k畔 皇擔y蛘咭蚱湟憪綵n獾男莉淏镼腕C囈郵芨蒙唐坊蛘叻相邧O腕C叨雜誥Rt 誚轀~灰資蔽慈縭蹬幫翹葵n匭畔 梢災髡瘧舜說慕灰孜m ⑴O腕C 箍稍噪@穹ㄍㄔ頡返謁奶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和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的行為,可以主張該行為無效。在經營者作出虛假陳述的情況下,或者其宣傳足以使任何一般人相信其陳述并依賴此做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決定,消費者在發現自己權益損害時,可援引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 什么是消費者選擇權? 消費者的選擇權是指消費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選擇其購買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是在不同的動机驅動下進行的,他或者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生理需要,或為滿足自己的發展需求,或為滿足他人的需要。因此,必須讓消費者根据需要對其打算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作出選擇。同時,每一個消費者都具有自己的品味、愛好和特殊的要求,如果他不能自主的選擇,那么,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就不能充分的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在高度集中的計划經濟体制下,由于消費品供應十分匱乏,因而,消費者的選擇權實際上名存實亡,大量消費品憑票供應,消費者更無選擇的余地。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我國經濟的發展,消費品市場空前繁榮,各种商品种類完全,琳琅滿目,消費者不能自主選擇的環境得到了根本的改善。但是,侵犯消費者選擇權的現象也經常出現,例如,有些地方政府与經營單位聯合濫發購物票証、強迫消費者購買某一商店的商品;有些地方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以本地生產的實物充抵工資發給職工,這實際上就是將消費者不需要的商品強行賣給他們;曾有一段時間商品搭售現象在一些地方非常普遍,經營者在出售优質名牌、暢銷品時強行搭配劣質滯銷產品;由于預售、郵購商品時消費者不能直接通過商品進行自主的選擇,近年來,利用預售、郵購、有獎銷售等形式,向消費者推銷假冒偽劣商品的現象開始愈演愈烈。此外,因消費者的挑選后表示不購買該商品而受營業員辱罵、毆打的現象更時常發生,一些旅館、飯店在車站、碼頭設置服務點,不等旅客問清情況就連拖帶推地拉到旅館,強迫其支付高房价,接受劣質服務。這些行為都是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嚴重ロ}浮 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是消費者獲得稱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務的基本保証,也是民法中平等自愿原則在消費交易中的具体表現。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明确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的品种和服務方式,自主地決定購買或不購買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不得進行欺騙性的有獎銷售或以有獎銷售為手段推銷質次价高的商品或進行巨獎銷售;政府及其部門不得濫用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或本地產品流向外地。這些規定都是對消費者選擇權的有力保護。除此以外,我國還應該加強對郵購銷售、分期付款銷售、預售、上門推銷以及服務業中強行推銷商品等行為的管理,并完善這些方面的法律,只有這樣,消費者的選擇才能獲得充分的保障。 什么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是消費者在与經營者之間進行的消費交易中所享有的獲得公平的交易條件的權利。 公平的交易條件關系到消費者的經濟利益,由于消費者以滿足生活需求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當某种消費品不能得到時,其需求就不能滿足,甚至危害自己的生命健康。因此在某种情況下,消費者出于對消費品的強烈需求,他們往往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條件。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信息的不合理分布,消費者要依賴經營者提供的信息,來判斷商品服務的价值,因而,更容易為經營者所欺騙而進行不公平的交易。所以通過法律對經營者的行為進行規范,并賦予消費者以法定的公平交易權就尤為必要。另外,公平交易是市場經濟的一項准則。由于法律規定消費者与經營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消費者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都具有自主的選擇權。 公平交易權的核心是消費者以一定數量的貨幣可以換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務。這一點是實際衡量消費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護的重要標志。此外,衡量是否是一种公平交易,還包括:在交易過程中,當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無強制性交易或者歧視性交易的行為;消費者是否得到實際上的滿足或者心理的滿足等等。在交易的過程中,一般來說消費者總是處于弱者的地位,甚至是被動的地位。經營者和消費者是一對矛盾的統一体,兩者的行為构成了交易的行為。一方要賺錢,一方顫Sㄔ 髑s泵悖黺d邸W鈧兆蓯且p扒笠桓銎膠獾悖U懍慫祪摹H芙郵艿奶跫_{灰滓簿屯瓿閃恕U飧銎膠獾憔褪槍撘憒ヵ驉@鬧F諾悖盛m鞘迪窒腕C 撘憒Ж桯荂@h部@ 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以下几個方面:(1)交易行為的發生是在合理的條件下進行的。所謂合理條件是指經營者不得有強制性的或者岐視性的交易行為;同時在商品的質量擔保、公正的价格和准确、真實的計量條件下從事交易。(2)交易的結果可以達到消費者預期的目的。所謂預期的目的,是指消費者的消費欲望變成現實,并且是在可以接受的公平的交易中使其付出的貨幣換 了等价的商品或者服務。(3)公平交易是交易雙方協作完成的。所謂協作完成,是指交易雙方在交易中都以誠實可信的態度對待對方,并且都獲得了不同目的的結果。 什么是消費者求償權? 消費者的求償權是消費者對其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時,所享有的依法要求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人身及財產遭受損害時,其損害來源于經營者,因而,經營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根据利益衡量原則,經營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從中獲得利益,而消費者卻沒有得到利益,因而,由經營者依法對消費者的損害予以賠償,也是理所當然的。 消費者的求償權的民事法律依据源于《民法通則》。在《民法通則》中規定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前提下,以民事責任的方式規定了賠償損失為侵權人或者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從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的构成來看,發生了侵權行為或者不履行行為時,只要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的損害,就應負賠償的民事責任。對于權利人而言,損害賠償是其權利遭受不法侵犯后,權利回复的必要手段,對于侵權人或者債務人而言,是對其行為的否定性評价,由法律對其作出一個不道德的評价。在損害賠償的一般性質而言,它具有補償性。這主要基于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等价有償原則,只要在當事人所遭受的實際財產損失或者由于人身傷害而造成的財產損失得到充分、完全的補償后,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民事責任即告承擔完畢。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明确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另外,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基于消費者經濟上的弱者地位,為鼓勵消費者依法要求賠償,嚴懲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懲罰性髑^Л稹 什么是消費者的結社權? 消費者的結社權是消費者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依法組織社會團体的權利。 消費者往往是孤立、分散的個体社會成員,其所面對的經營者卻時常表現為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龐大的組織机构,擁有各种專門知識与經驗的專業人員的企業,因此,盡管法律規定交易當事人地位平等,但由于交易雙方實力的巨大懸殊,實際上,很難實現真正的平等。同時,經營者為了壟斷市場、獲得超額壟斷利潤往往相互聯合,通過協議、董事兼任、控股等手段,控制市場,一致行動,共同對付消費者,消費者縱有苦情,也只能忍气吞聲、自認倒霉。為了与強大的經營者及經營者集團相抗衡,實現与經營者之間的正真平等,消費者除了通過國家支持和社會幫助以外,還應團結起來,進行自我救濟、自我教育。通過設立自己的組織養大自己的力量,提高自身的素質,同不法經營行為作斗爭。另外,消費者組織社團的權利源于我國憲法的規定。《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為了達到某一共同目的,結成固定的社會團体組織,進行某种社會活動的自由。消費者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組成的中國消費者協會等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即這种權利的体現。正因為如此,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体的權利。” 由于社會團体及組織涉及面廣、影響范圍大,直接与社會的政治、經濟生活發生聯系,因此,國家十分重視社團的指導和管理,規定了成立社團組織登記制。任何公民在行使結社自由權,成立社會團体時,都必須依法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申請登記。 消費者組織社團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不得從事損害國家、社會集体的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申請成立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團体,應當依照《社會團体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有關登記管理机關提交下列材料: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審查文件;社會團体的章程;辦事机构地址或者聯絡地址;負責人的姓名、年齡、住址、職業及簡歷;成員數額等。消費者社會團体具備法人條件的,批准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 什么是消費者受教育權? 消費者的受教育權是消費者享有的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在現代社會條件下,消費者是以他人生產、經營的產品及提供的服務作為消費對象的,消費信息偏存于經營者一方,現代科技的發展,使商品盹僁x擲 嚼叢蕉啵帛薵蟦} 构δ莧找娓叢櫻恥搣萛熗Z叢醬螅紹身A腕C咦魑QD返氖褂謎嘸胺盹僂}郵 擼拷╳P緣氖遣歡細m隆お找娓叢擁納唐泛頭祆楷蜤倍こ儔s腕C吆苣啞疽話憔P槎隕唐販珀u壑底 穌慦藃o卸希t隕唐芳胺爰^謒蜇譓嚏@俠淼南翕鵂蜤韋~齠 慫蟈慦蟳齱搵滇しo蒙唐范家f蟊匭胍曰竦蒙唐返撓泄卣媸登榭鑫k跫_u裨 |湍衙庠誚謒筆r灰准笆褂孟粥蚹{蚪郵芊盹僊訄Q惺艿剿鷙ΑV揮性諳腕C噠莆樟順浞值南耋Fi兜那榭魷攏覬漫蝖@慦藀遙o蒙唐貳 郵芊祆楚@樂顧鷙κ錄q姆か煚 同時消費者要保護自己,必須明确他自己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哪 些損害他可以獲得救濟,可以通過什么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這就要求消費者應當了解有關消費者保護方面的法律知識,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消費者的權利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因此,除了及時地將有關消費知識傳授給消費者外,還必須將有關保護消費者的法律知識傳授給消費者,而這些都需要通過實施消費者教育來實現。正因為如此,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确規定消費者享有受教育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明确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和權利。” 消費者受教育權作為一种權利,它首先意味著消費者可以通過适當方式獲得有關商業服務消費知識和消費者保護知識的要求是合理的,消費者可以以一定方式來實現這一要求。其次,作為一种權利,它還意味著政府、社會應當努力保証消費者能夠接受這种教育。除督促經營者充分客觀地披露有關商品、服務的信息外,還必須通過各种措施促進有關知識及時傳播,保障消費者受教育的權利能夠實現。 什么是消費者受尊重權? 消費者的受尊重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接受服務時享有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消費者的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以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我國《民法通則》又對公民的各种人格權作了具体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人格受尊重權正是憲法及民法通則規定的各种人身權保護原則和制度在消費生活中的具体体現。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消費者民族風俗受尊重權,体現了憲法規定的精神,對預防民族糾紛,促輜秸\褡逋漚幔o;ェ髏褡迦嗣瘢界G鶚巧偈鉯帎W睦倠評t季哂兄卮笠庖濉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明确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這是我國法律予以确認和保護的。 什么是消費者的監督權? 消費者的監督權,是指消費者對于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保護工作進行監察和督導的權利。“監督”一詞具有監察、督導的含義,監察即對一些不法現象進行檢舉、控告,使其昭然于世;督導,即提出意見或進行處理,以督促違法者改正。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為了消費者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實施關系到第一個消費者的利益。因此,保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能夠得以遵守和執行,不僅是國家的重要職責,也是消費者自己的重要任務。消費者是廣泛的社會力量,每一人都可以成為消費者,并且,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得好坏与每一消費者都有一定的利害關系,他們對自己的利益最關心,因而,必然會發揮最有效的監督作用。 消費者的監督權的直接法律淵源是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另外,還有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對于公民的民主權利的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机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机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机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机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什么是經營者? 經營者是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經濟組織,它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与消費者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 依据《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關予以處罰的行為有哪些? 主要是有關提供服務的違法行為,以及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坫序蘠w室饌涎踊蛘呶蘩砭芫茖k形T取4Ψ5姆絞接校涸鵒罡惱瞳物I該^罹Rt呔勒蒮鯪都“朐B瘓V媯物I赶蚓Rt咦 銎湫形mЁ 坏眉絛珔l路孟 形T難到洌幻皇瘴Ёㄋr茫物I甘戰刪Rt叩姆欠 窶Щ畛湞猓環?睿物I蓋恐莆Ё 木Rt 諞歡ㄆ諳弈諳蜆驩暰滷橝wㄊ瑄d幕醣遙輝鵒鍆R嫡插@物I該^釵Ё 木Rt 諞歡 鈉諳弈諭V咕RBv惱晑寨g坏蹕Qq抵湊眨物I溉∠昒部@Rt叩木Rv矢瘛 工商行政管理机關及各有關行政机關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行政責任的追究,即可依受害消費者的申訴進行,也可以依自己的行政監督管理職權主動為之。對數額較小的違法行為,還可作出即時處罰。這使得通過行政責任手段實現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具有了積极主動和便捷高效的特點。此外,行政机關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追究其行政責任,不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對消費者來說也是一個十分有利的條件。 經營者有義務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關及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為其設置障礙。對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机關及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机關予以治定處罰。這也是關于經營者行政責任的規定。 為了保護經營者不受行政机關違法的行政制裁,保護其合法利益,并實現對行政机關執法的監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一條對有關行政复議及行政訴訟的事項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机關申訴复議,對复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行政責任与刑事責任之間存在著區別与聯系。區別在于它們屬于不同性質的法律規范,即行政法律規范和刑事法律規范;聯系在于它們可能產生于同一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而往往只以侵害的程度等界限划分。情節比較輕微,沒有触犯刑律的,不构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應由行政机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相反,如果情節嚴重,触犯刑律的,則构成犯罪,行政机關就不應進行行政處罰,而應移送司法机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實踐當中,必須對行政責任与刑事責任的界限予以特別的注意,這樣才能正确地适用于法律,恰當地制裁違法犯罪行為,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什么是“欺詐消費者行為”? 即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漆X男形@9嬲輪泄娑 司Rt 諳螄腕C嚀 諨藃{蛘叻砌@杏邢鋁星樾問粲諂壅腕C 形B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价”、“甩賣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騙性价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三、其他以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在這個規章中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如果不能証明自己确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某种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這些情形有: 一、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銷售偽造或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五、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証標志、名优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 什么是消費爭議? 消費爭議,是指消費者与經營者之間因消費者權益而發生的爭議。 消費者爭議是有關消費者權益的爭議。消費者權益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務時而依法享有的權利和利益。消費者爭議的發生或是由于其認為經營者的行為侵犯了合法權益,或者是由于消費者与經營者之間就与消費者權益有關問題具有不同的認識,因而發生爭執。這种爭議,從法律屬性上看,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范疇。其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是在消費領域或消費過程中產生的。消費糾紛,顧名思義,必然是与消費相關的糾紛。根据《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其具体范圍包括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過程 与經營者之間產生的爭議;經營者在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与消費者產生的爭議;農民在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過程中与經營者發生的爭議。 第二,是關于消費者權利或者經營者義務的爭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一系列權利如安全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同時也賦予了經營者一系列的義務,而有些義務是和消費者的權利相對應的,如保証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提供商品和服務真實信息的義務、保証商品和服務質量的義務等。盡管實際生活中消費糾紛千差万別,有的因產品質量而起,有的因服務价格而生,有的甚至因雙方斗气而生,但其核心集中在權利義務上。商品和服務的背后,隱藏著的是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第三,消費者爭議具有民事糾紛的性質。經營者与消費者之間發生的實体法律關系一般只能是民事性質的法律關系。因為,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不存在的隸屬關系,而与國家行政机關發生糾紛,不屬于消費者爭議。國家以民事主体身份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時,亦可能在國家机關与消費者之間發生爭議(如不合理收費引起的爭議)。在這种情況下,國家机關与經營者地位相當,其与消費者之間的爭議具有民事爭議的性質,屬于消費者爭議的范圍。 解決消費爭議的途徑有哪些? 根据《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与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示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据与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關于消費者和經營者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的途徑的規定。法律明确規定了解決消費爭議的5种途徑,其各有特點,适用不同條件下的消費爭議的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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