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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有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証》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

時間:2008-8-8 來源: 作者:交通局 閱讀次 【字號: 小字

處罰种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吊銷許可証、罰款

處罰依据:

1、《山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一)未取得有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証》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給予警告、扣留《道路運輸証》、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証》或者《汽車維修生產許可証》的處罰,可以并處非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五千元以下罰款”。

2、《青島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即從事經營的,由縣級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部門責令其停駛到指定地點接收處理,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罰款”。

       3、《青島市道路貨物運輸行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未取得《許可証》從事經營活動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并可處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五千元以下罰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机构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處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罰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机构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處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罰款。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它危險貨物,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處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罰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証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6、《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机构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處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罰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証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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